同时,《管理规定》增加了生产者信息报告义务和应急处置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缺陷认定的程序、生产者召回计划备案的要求和不适用产品范围,增加了罚则;对于生产者、经营者拒不配合缺陷调查以及隐瞒缺陷等行为处以相应罚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还规定,质检部门将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用管理,依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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