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该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公布)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6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受理、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第三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十三条 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供货商应当依照注册登记范围开展供货活动。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全数检验指对以集装箱、汽车或列车装运的废物原料每箱、车、车皮均实施掏箱或落地检验,散运的废物原料每舱均实施落地检验。附件: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书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全国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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