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 再生资源法治之路

来源:爱博绿2019-01-09

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40年,中国法治与改革开放始终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再生资源行业从无到有飞速发展,已经成为循环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从“废品”到“废旧物资”到“再生资源”,官方与民间标准用语不断升级。

从“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到“实行免税”到“征三返七”,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一直给予积极的政策扶持。

从《环境保护法》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到《可再生能源法》,再生资源行业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起步--萌芽(1978—1998)

1、1978年3月5日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明确提出:“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我国首次规定我国首次规定环境保护内容的宪法

2、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布并同步实施。确立了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催生了中国的环保产业。

3、1994年1月5日《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批准,从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分类、设立审批、经营管理、法律责任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4、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日施行。内容解读:生活垃圾处置场所不能随意选也不能随意关,固体废物污染损害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法律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我国法律对过度包装说“不,向江河湖泊丢垃圾将触法律“红线”。先后在2004年12月29日、2013年6月29日、2015年4月24日、2016年11月7日通过了四次修订。

5、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2007年10月28日,2016年7月2日通过两次修改。

循序渐进发展(1998—2018)

6、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鼓励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2012年2月29日通过修改,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7、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关系国家能源和环境安全,关系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2009年12月26日通过修改决定,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8、2006年5月17日《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经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再生资源的概念内涵: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9、200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一系列包括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投资、市场准入、价格、信贷等手段在内的法律规范,是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10、2011年4月8日《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11、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多条法律直接针对再生资源,例如,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部分,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部分,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12、2017年8月16日《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由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对现行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2017年年底前,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2019年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

改革开放以来,再生资源行业经历了从勤俭治国到经济循环的观念飞跃,站在40周年这样一个具有纪念意义的坐标上,不妨驻足回望,调整一下前进的方向与步调,进一步推动法制建设,将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纳入一条更加合理与顺畅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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