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5大关键词解读

来源:2019-05-08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键词:


1、监督管理


《办法》加强了各部门之间执法活动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将管理重点集中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规范经营和操作、企业安全环保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第十一条: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

《办法》第十八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办法》第二十五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回收资质


《办法》发布实施,有力诠释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再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保留了企业资质许可制度。


《办法》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办法》第六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办法》第十六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五大总成


一直以来,禁止“五大总成”再利用是限制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水平提升的痛点。《办法》明确“五大总成”允许开展再制造,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来说,无疑是“久旱逢甘雨”。大量高附加值汽车零部件将有机会走向“新岗位”,“汽车废,零件废”将变为“汽车废,零件用”,为汽车行业绿色发展树立新模式。


《办法》第十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办法》第十二条: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办法》第十三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办法》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4、环境保护


“绿色回收,标准先行”,环保问题一直是拆解行业的管理重点。在此次《办法》修订中,增加了企业在存储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内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可吊销资质认定书,对企业形成有力约束。


《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办法》第十四条: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办法》第二十四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5、新能源汽车


《办法》第二十七条: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整体评价:


从总体上看,《办法》的改革内容“有收有放,收放有度”,实现了“三放开一收紧”,即放开“五大总成”,允许开展再制造;放开总量控制,吸引优质企业进入;放开收购价格约束,交由市场主体协商;收紧安全环保要求,坚持红线不后退,是对国家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制度的全面升级。业内对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寄予厚望,希望它的出台能真正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激活循环经济发展新引擎。


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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