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污染防治法草案拟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赋予地方管理权限

来源:2019-12-24

  固废污染防治法草案拟进一步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赋予地方管理权限。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召开。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在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机关、企事业应带头示范生活垃圾分类,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将防治原则进一步明确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并增加减量化、资源化方面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并增加规定: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实现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活动无害化。


  二是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三是国家推广应用可循环、可降解、可替代产品。


  四是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逐步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分类原则,通过宣传教育、示范带头等引导公众养成分类习惯,赋予地方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权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


  一是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四是有条件的地方,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其他农村的生活垃圾,应当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五是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六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对生活垃圾分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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