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住建部征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来源:资源再生杂志社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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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抓紧开展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制订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0〕46号),我部组织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hanyebin@ceedi.cn,xuerui@ceedi.cn 。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60号;邮编:10014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4日。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4日


1 总则


1.0.1 为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过程中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保证有效发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的功能和性能,实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害化处理,特制定本规范。

1.0.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过程,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应遵循人身健康、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原则,应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

1.0.4 本规范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的技术基本要求。当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规定时,须按功能及性能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

1.0.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工程项目。

2.1.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应包含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破碎和/或分选。

2.1.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应配置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监管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具有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厂、接收、贮存、处理、出货等过程的数据采集、存储、处理、输出和控制的功能。

2.1.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1.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技术和工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论证的技术和工艺。

2.1.6 拆除含有可燃性、爆炸性及有毒性介质管路和装置时,应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拆除作业,并采取防止残留物质泄露检测的措施。

2.2 项目选址

2.2.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选址不应位于居住区、文化区、商业区、风景名胜区、医疗卫生区等区域常年主导风向上风侧。

2.2.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应具有独立的建设场地,且企业应具有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2.2.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与采用化学法和焚烧法处理拆解产物共建时,工程项目与主要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工程规范》的规定。

2.3 规划布局

2.3.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当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

2.3.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的规模应根据项目的服务半径、地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产生量、保有量等因素确定。

2.3.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表2.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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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厂区建筑面积不应低于10000m2,生产加工区的面积(建筑面积)不应低于5000 m2。

2.3.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应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集中布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设施,合理布置贮存区、处理区以及安全环保设施。

2.3.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应分别设置人流和物流的出口和入口。

2.4 污染防治

2.4.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应具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应申请排污许可证,并依证排污。

2.4.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禁止擅自倾倒、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 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应根据处理规模和处理技术设置贮存设施、处理设施、安全环保设施及其他设施,且规模应与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规模和处理技术相匹配。

3.1.2 贮存设施和处理设施建筑物地面荷载应大于等于10kN/m2。

3.2 贮存设施

3.2.1 贮存设施应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及危险废物的贮存场地和储运设备。

3.2.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一般拆解产物及危险废物应分类分区存放,并应设置场所警告标志和包装容器标签。

3.2.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禁止露天存放。

3.2.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设施地面应硬化。

3.2.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贮存区域的火灾危险性等级应根据储存物质的性质和数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含有异丁烷、环戊烷储罐和/或钢瓶的贮存区域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2 建筑物内废弃冰箱、废弃空调的贮存区域,以及聚氨酯发泡保温材料贮存区域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丙类;

3 构筑物内的废弃冰箱、废弃空调贮存区域,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4 其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拆解产物的贮存区域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3.2.6 含环戊烷发泡剂、异丁烷制冷剂等的废弃冰箱的贮存区域应通风良好,并应设有防雷/防静电和工作接地设施。

3.2.7 属于危险废物的拆解产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贮存,禁止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拆解产生的液态物质应存放在性质相容的专用容器中。

3.2.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贮存锂离子电池的区域应符合《电池生产和处置工程项目规范》要求。

3.2.9 环戊烷发泡剂、异丁烷制冷剂的储罐、钢瓶的贮存场所应单独设置,并保持通风良好。场地内不应设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并在其四周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3.2.10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异丁烷、环戊烷贮罐或钢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3 处理设施

3.3.1 处理设施应配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破碎和/或分选等作业的设备、场地。

3.3.2 处理场地应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处理流程、处理设备进行分区布局。

3.3.3 废弃冰箱、废弃空调的拆解处理区域火灾危险性类别不低于丙类。

3.3.4 废弃冰箱异丁烷制冷剂的放空场地应保持通风良好。

3.3.5 废弃冰箱、废弃空调器的处理设施应具有以下功能:

1 回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功能,消耗臭氧层物质严禁放空;

2 处理区域具有通风措施;

3 处理设备具有排风措施、火灾防治应急措施,且具有可燃气体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3.3.6 废弃冰箱、废弃空调处理设施的废气排放口周边应设置可燃气体泄露检测报警装置和应急措施。在排放口周围20m内不应有明火。环戊烷放空时,应将其浓度稀释至低于爆炸浓度下限20%后排放。

3.3.7 含有阴极射线管的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的处理设施,应具有锥屏玻璃分离、荧光粉回收的设备。

3.3.8 含汞荧光灯管的显示器件应在专用工作台上处理,工作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台应具有负压环境;

2 应具有汞蒸汽收集功能;

3 应配备具有汞蒸汽过滤能力的废气处理装置。

3.3.9 含液态物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场地应采取防渗措施,所在区域应设置截流、收集和油水分离设施。

3.3.10 采用加热工艺拆解电路板上的(零)部件和元(器)件时,拆解设备应密闭负压,且应设有收集有害废气的收集处理系统。

3.3.11 产生粉尘的处理设备应设置除尘系统。

3.4 安全环保设施

3.4.1 安全环保设施应包括厂务安全措施、废气处理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4.2 环戊烷、异丁烷气体的排空管道应靠近车间外墙或屋面布置,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等。

3.4.3 废气处理系统使用的吸附剂应定期更换。

3.4.4 有人员作业的处理区域稳态噪声限值应低于85dB(A),超过应采取噪声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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