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施行!擅自倾倒危险废物 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或关闭

来源:互联网2021-08-30

导 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今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发布上一年度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同时,增设与疫情防控有关增设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制度规定,提出建立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今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发布上一年度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同时,增设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制度规定,提出建立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每年6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固体废物信息


       根据《办法》,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等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共享,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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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发布上一年度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转移固体废物入本省行政区域利用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移出地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固体废物转移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接受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擅自倾倒危废且情节严重 可责令停业或关闭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统一布局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设施、场所,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利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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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工业园区、单位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鼓励未配套建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工业园区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设施、场所,为工业园区及周边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收集、贮存服务。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场所。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禁止混放


       《办法》增设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制度规定,明确医疗废物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并及时申报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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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及申报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和考核。禁止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鼓励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扩大处置能力。鼓励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纳入应急处置资源,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来源:金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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