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产业如何解决第一张发票问题

来源:互联网2021-12-02

       随着再生资源回收逐渐成为“十四五”循环经济下的关注热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问题逐渐浮现,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票问题。


       回收工作者从居民、组织处收集到一定量的废塑料,然后卖给打包站,打包站经过简单处理后再将这些回收物卖给再生塑料工厂,在整个过程中,形成了由废塑料回收散户—废塑料回收企业—废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再生塑料利用企业,四方构成的塑料回收再生利用链条体系。


       一、缺少“第1张发票”,长期困扰行业健康发展

 

       大多废旧塑料的来源有两方面:一是居民、商贩;二是产业废料和个体从业者。由于这两者都不能开具合规的增值税发票,这使得废塑料回收企业/打包站发生增值税链条断裂,那么,在进行废塑料交易时,再生加工企业要求回收企业/打包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按13%的税率给再生加工企业开具发票,就使得回收企业/打包站承担了应缴纳的全部增值税,最终表现为废塑料回收行业税负压力过大,导致废塑料回收企业成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的重灾区,那么作为发票接收方的再生加工企业也将面临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风险。

 

       目前,我国尚未统一出台与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各地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不一,比如,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在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15版)时,对于何为加工环节却有不同的理解,出现了一些乱象,导致各地税收政策差异较大,市场竞争环境不公平。

 

       “第一张发票”的缺失,导致回收环节税赋过高,已成为长期困扰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废旧物资税收政策是关系到再生资源行业和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目前在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新形势下,政府机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协会一直在竭尽全力配合政府,反映企业真实情况,努力推动解决的大事。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发票使用、成本列支等税收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允许收购废旧物资业务开具普通发票并作为成本列支凭证”事宜

 

       1.废旧物资购销业务的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分析废旧物资的种类及来源,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是企业(单位)处置使用过的各类固定资产;二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出的废渣、废料以及废弃处置的各类低值易耗品、边角料、原材料、废品等;三是居民个人处置的废旧电器、生活用品等;四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废旧物资。围绕不同市场主体从事的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我们梳理了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销售废旧物资业务的税收征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指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该按照征收率或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外,其他市场主体销售的各类废旧物资都应当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购进废旧物资业务的税收征管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从企业购进废渣、废料、边角料等废旧物资,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并作为成本列支凭证。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纳税人销售旧货,购买方可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对于从自然人中购进废旧物资,购买方可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

 

       (3)发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9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综上,发生废旧物资购销业务,通常情况下都是由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即使销售方是自然人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关于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开具收购发票事项回复意见

 

       现将提案中提出的“允许收购废旧物资业务开具普通发票并作为成本列支凭证”的意见如下:

 

       (1)园区内企业从固定经营的纳税人中购进再生资源,可通过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否则,将不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2)园区内企业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者中购进再生资源,可取得废旧物资经营者开具的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如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者未领用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直接从自然人中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开具收购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因自然人不能自行开具发票,且到税务机关代开免税发票会增加自然人办税负担,也不利于园区内企业及时取得发票,本着无税款流失风险的原则,允许园区内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其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开具收购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

 

       (二)关于“对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回收加工并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增值税和地方留成部分即征即退政策”事宜

 

       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15版)要求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前,园区内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杰瑞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8年已退税441.88万元。园区内部分企业,如灵武市金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宁夏佳圣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因只从事再生资源(如废钢)的回收销售业务,并未实际进行加工再利用或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条件,因此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关于“为强化地方财税政策扶持,针对地方留成的50%,建议参照国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40%(自治区留成20%退15%,县市留成30%退25%),或通过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式,以同等比例奖补给企业,全力支持依法纳税企业加快发展”事宜。

 

       根据2000年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相关规定,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根据国务院2014年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鉴于以上,自治区财政厅明确表示对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回收加工并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能通过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式,以同等比例奖补给企业。

 

       (四)相关建议

 

       由于税收优惠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代表建议中对地方留成部分再进行退税的建议,由于国家未出台相关政策,省级政府也无权制定此类优惠政策,因此难以达到。但与此同时,可以利用我区作为利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优势,争取自治区政府对园区企业出台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的减征或者免征政策,以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助力园区企业发展壮大。

 

       以上内容是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6号建议答复的函,我们可以看到在资料中,提到了对于销售非自用的,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可以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原文内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什么是简易征收?

 

       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简易征收怎么计算?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四、简易征收,能否解决行业的“第1张发票问题”

 

       “简易征收”,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按照3%的征收率,并可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一来,废塑料回收行业税负压力将大幅下降,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得以有效遏制,废塑料再生企业也有了成本核算依据,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所得税额。

 

       税收政策设计与行业发展现状密切相关,税收政策设计要立足于行业实际,促进行业发展。但是,再生塑料行业发展的问题不能全部依赖于税收政策来解决,行业寄希望于税收政策调整的同时,政府更应加强相关配套制度改革,比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15版)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升级,以促进塑料回收再生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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