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权威答复: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税赋影响及建议

来源:循环经济2022-05-16

       两会期间,刘春委员针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赋问题提交了相关提案。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进行了回复。下面是回复函的内容。


       尊敬的刘春委员: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国家对于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如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2022年3月1日,《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落地生效,扩展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降低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负担,对防范行业税收风险、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也起到积极作用。

       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收购发票的建议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发票仅用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使用。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关于前端回收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已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我局将全力以赴确保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地生根。政策内容包括: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三、关于扩大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范围至中端的回收分拣打包企业、低值可回收物给予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持续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相关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有关涉税建议。

       为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税务部门将做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

特此函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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