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选择简易征收的三个条件

来源:互联网2023-12-31

请问

再生资源回收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选择简易征收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答复

再生资源回收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选择简易征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享受简易征收的企业类型为贸易回收企业。

仅仅是针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再生资源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必须是销售收购的再生资源,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享受增值税简易征收。若是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则不得享受增值税简易征收。

2、回收的对象属于再生资源。

回收企业销售的商品属于40公告所称的再生资源,即“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不论商品有没有经过加工,也不论加工是否由本企业完成,企业只要符合40公告规定的条件,企业都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享受简易征收的企业需要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2019年11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详见《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根据《意见》要求,新成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由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备案信息通过省级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推送至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模块公示30天,公示期满后即自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如企业需打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材料,可进入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https://emanage.mofcom.gov.cn/loginGov.html),点击企业备案—绿色流通服务,进入再生资源备案企业注册模块后自行注册打印。

再生资源回收-爱博绿

注意一:

再生资源回收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选择简易征收,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还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要求取得相应的成本凭证。

注意二:

销售粉煤灰,不得按建筑材料适用简易征收政策。粉煤灰不属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不能适用简易征收政策,销售时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参考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参考三: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依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改)规定: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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