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同步发布官方解读。此次公告对再生资源行业“反向开票”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预缴率作出重要调整,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政策背景:为什么要调整预缴率?
“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是指通过将税务规则嵌入线上支付平台,直连废品回收活动信息,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在线上支付平台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发起付款时,系统自动完成应纳税款计算、扣缴入库和预填开票,做到支付发票流、人企流、资金流“三流合一”,实现 “支付即开票、开票即缴税、缴税即入库” 。

该模式对资源回收企业具有三大优势:次月无需再为自然人出售者代办申报、无需单独建立各类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收购台账、流程更为规范。
对自然人出售者而言,也具有开票即缴税、涉税风险更小等优点。为鼓励更多回收企业和自然人出售者选择这一模式,同时结合该模式可实现销售额实时累计的技术优势,税务总局适当调低了该模式下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缴率。

二、核心调整:预缴率如何变化?
根据公告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个人所得税预缴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年销售额不超过6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部分:减按 0.25% 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2.年销售额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 0.5% 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自然人出售者通过其他方式“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仍按销售额的0.5% 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选择“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模式才能享受更低的预缴率。

三、举例说明:具体如何计算?
为便于理解,公告给出了具体案例:
出售者李某2026年11月25日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甲首次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金额为30万元。2026年7月1日至此次销售前,李某已在另一资源回收企业乙“三流合一反向开票”40万元,并预缴税款40×0.25%=0.1万元。
那么,此次“三流合一反向开票”需预缴的税款为:
(60-40)×0.25% +(30+40-60)×0.5% = 0.05 + 0.05 = 0.1万元
四、汇算清缴:还要办理吗?
答案是需要办理。公告明确,“三流合一反向开票”除预缴率存在差异外,其他服务与征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执行。因此,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接续上例,李某在次年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该年度没有其他“反向开票”收入且无其他经营所得收入,也无法获取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适用5%—35%的税率核定征收税款。全年应纳税款为:(40+30)×5%×10%-0.15=0.2万元。由于已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相同,汇算清缴无需退补税。

五、企业操作指引:如何接入“三流合一反向开票”?
资源回收企业如果想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第一步:选取相应的支付平台(如银联商务、微信、支付宝、招商银行、工商银行等),开通相关账户。
2.第二步:由支付平台通过电子税务局邀请资源回收企业作为乐企使用单位,资源回收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确认同意。
完成上述两步后,企业即可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模式开展业务,享受更低的预缴率和更规范的流程。
六、特别提示
1.生效时间: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2.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
3.其他方式不变:通过其他方式“反向开票”的,预缴率仍为0.5%。
4.汇算清缴照常:出售者仍需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此次政策调整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鼓励再生资源行业规范发展,降低自然人出售者和资源回收企业的税收负担与合规成本,共同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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