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装待发”的新固废法有哪些变化呢

来源:互联网2020-05-09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固体废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如何加强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如何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给出了明确答案。

        

       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又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此次修订是固废法实施以来最大幅度的一次修订。


       “仔细对比就可以发现,此次修订从理念到具体举措都作了大幅度修改,更加契合当前国家的环境治理理念和要求。”业内专家表示,“整装待发”的新固废法可谓以焕然一新的面貌出现,令人很是期待其落地后所带来的变化。


       理念鲜明 原则明确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新固废法在总则第三条就简洁鲜明地阐明了我国绿色发展的新理念。


       与此相呼应,新固废法在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增加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使得开宗明义的立法宗旨导向更加鲜明。


       值得关注的是,新固废法总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简洁明了地阐明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两项原则:

        

       总则第四条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业内人士指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过去在实践中虽然也适用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但并没有如此简洁鲜明地提出来过。新固废法如此简洁鲜明地提出来,既是着重强调,也是进一步明晰防治方向。


       总则第五条强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相比现行固废法,新固废法压实了各方的主体责任,将固体废物处理各环节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实行全链接担责机制,同时健全了保障机制,严格了法律责任,可谓亮点频频。新固废法总则部分还确立了两项制度:一是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二是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将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意味着地方政府是否完成防治目标有了衡量的尺度,公众也有了监督的依据和抓手。”前述业内人士表示,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确立,对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具有极大意义。


       新建台账 夯实责任


       新固废法分别设专章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其中,对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均提出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


       新固废法细化、增加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的义务,提出了两项法定义务要求:一是对固废管理制度提出了细化要求。要求产废单位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二是新增了建立固废台账的要求。


       新固废法规定工业产废单位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台账需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如实进行记录,记录的信息要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与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管理台账相同,对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新固废法也明确要求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转化为法定要求。


       如果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依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能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业内人士表示,现行固废法对工业固废管理和危险废物管理都没有规定建立管理台账的要求,但2011年原环境保护部与卫生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因此,在实践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会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新固废法明确要求工业固废产生单位也应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账。


       新固废法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这是新固废法强化工业固废产生者责任的又一体现。


       业内人士指出,该规定与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相衔接,即对于运输、利用、处置环节,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尽到委托前的审查义务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污染防治要求,否则除依据规定被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外,对于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工业固废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工业固废产生者还要和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接受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固废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固废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


       新固废法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规定,要求工业固废产生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属于工业固废的特殊类别,也将被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来跟踪监管企业危险废物变化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新固废法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这是首次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规定,具有开创意义。


       因地制宜 分类施策


       新固废法新设了专章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作出规定,这也意味着国家推行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


       垃圾分类从2000年北京、上海、广州等八个城市被列为全国试点城市开始,到目前全国已有2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启动了垃圾分类,其中,上海生活垃圾分类已进入“强制时代”。


       新固废法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首先,在第一章总则第六条中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其次,在第四章专章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制,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体系建设,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分类投放义务。


       新固废法强调,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分类投放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业内专家表示,在法治推动下,将会进一步加快垃圾分类进程,引导社会公众从源头上对垃圾进行分拣,提升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从而减少垃圾总量、节省垃圾处理成本,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除了新增专章规定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外,对于已经成为第一大城市垃圾源的建筑垃圾,新固废法新增设了专章对建筑垃圾、农业固废等进行规定。


       新固废法在保留了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基础上,新增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在利用或处置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此外,新固废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业内专家表示,新固废法对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加强监管的趋势,不仅新增了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规定,而且还加大了罚款幅度。


       特别值得一提的还有,新固废法确立了电子电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这是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最早于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4月1日施行。


       固废法施行至今,共经历了五次修改(包括三次修正和两次修订)。第一次修改是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首次在环境法律中明确了“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还确立了“固体废物强制回收”“控制过度包装”以及“固体废物污染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法律制度。


       第二次修改是在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修改为“市、县”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


       第三次修改是在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为了进一步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并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第四次修改是在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修改为“环卫部门商环保部门同意后核准”。同时,在第五十九条中增加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规定。


       第五次修改即本次修订,这是固废法实施以来最大幅度的一次修订,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两项原则 防治固废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活动公告
    公司动态
      行业资讯

      全国服务热线

      400-700-0097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9:00

      公司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雪岗大道4002号百瑞达大厦A1-610室

      在线客服
      专业服务,立即咨询

      我们会尽快联系您

      电话咨询
      400-700-0097

      全国客服热线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