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收到一则税务咨询,该企业从事废旧电器拆解业务,根据拆解旧家电的台数及种类计提补贴收入(中央补贴),计提当年未实际收到。
咨询事项:该项财政补贴是否计征增值税?又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公告(已全文废止)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与销售收入、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目前并无明文规定,总局在解读中表示:补贴成本且不影响价格和数量。 那些直接包含在价格中的补贴,比如:销售新能源汽车,车总价为200万元,政策规定每辆车补贴为80万元,这种补贴方式直接影响价格。直接挂钩的关键在于补贴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否则都属于间接挂钩。 不过该企业的财政补贴性质,符合公告解读中的:处理废弃家电取得的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的废数量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 注意文件政策衔接时间点 财政补贴不是按实际收到的时间来确定是否征税,45号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仍然按3号公告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补贴不征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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