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销售二手商品商标才不构成侵权

来源:互联网2021-02-24

近年来,二手商品销售在我国形成巨大的规模和产值效益。随着正品旧货翻新销售行业的发展,也不断引发了一些有关商标侵权的争议。近日,西门子“SIEMENS”商标侵权纠纷案引发了行业关注。

 

       据悉,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兴锐达公司销售假冒“SIEMENS”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认定销售翻新的“SIEMENS”商标的控制模块不构成侵权。西门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如何销售二手商品商标才不构成侵权-爱博绿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2民初875号]中载明:


       “其次,被告兴锐达公司销售旧翻新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

       一、没有证据表明产品上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商标标识。原告自己出具的鉴定书表述为“翻新假冒”,与“假冒”不同,表明认可商品本身是“XIEMENS”商标的正品,兴锐达公司没有伪造商标的必要性,也否认伪造商标。现场查获的高压气枪、柏油清洁剂、仪表上光蜡等工具无法说明是用于对产品进行重大改造,以致影响客户对该商标产品的售后体验。商标权利人将产品销售之后,商标权利用尽,无权再就商标权主张权利。

       二、被告也是以二手货销售的。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看,被告兴锐达公司从海外网站购买旧货,有报关单,即有合法来源。而销售的合同样本和聊天记录表明兴锐达公司是以“二手货”出售的,销售合同的价格与真品的价格也有明显差距,如产品型号6ES5470-7LA12控制模块,真品单价为24946元,而兴锐达公司仅售价2450元。被告低价转让二手商品的行为,为旧货市场的常见现象,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近年来二手商品销售已在国内拥有稳定的市场且已形成一定规模,但正品翻新再出售这一行为背后,有关商标侵权的争议也随之而来。


       据专业人士解读,正品翻新再卖是否存在商标侵权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商标权用尽”能否作为抗辩理由。权利用尽的本质在于其他经营者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尊重商标权利人商标权,仅对附有商标的商品进行运输、储藏、再销售,并未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可以作为商标侵权抗辩的正当理由。


       据查,商标权用尽的适用前提条件应是商品的核心部分未进行实质性的改变,没有使商标标示商品来源、表征商品质量的功能受到影响。


       如果只是对正品旧货进行普通翻新后转售,由于没有使商标表征商品质量的功能受到影响,也没有阻碍权利商标对商品识别来源功能的发挥,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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