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案件办理始末与无罪辩护的法律论证
Part1 行业背景与案发经过,一次常规采购如何演变为刑事风险
在进入具体案情之前,有必要先交代本案所处的行业背景,这对于理解后续争议至关重要。
在再生资源回收、煤炭贸易、物流运输等领域,长期存在一个结构性矛盾:前端供货主体多为自然人散户或个体工商户,他们手中握有真实货源,却因经营规模小、财务制度欠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下游采购方往往是规模较大、内控规范的用废企业,其财务制度要求采购业务必须具备完整合同、对公付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入账。
面对这一矛盾,行业内逐渐形成了一种变通做法:由具备资质的中间企业作为采购平台,统一向散户收购货物,再以自身名义向下游企业销售并开具发票。实务中称之为“代采开票”或“通道结算”。这一模式的核心特征在于:开票主体与原始供货主体不一致,但货物交易本身是真实的。
本案正是在这一商业模式下展开的。
A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年底经营任务紧迫,需完成一批废钢采购。受内部合规制度限制,A公司无法直接向散户采购入账,遂采取前述行业通行模式:委托入围供应商B公司作为前端采购主体,由B公司负责向市场散户收购废钢、垫付货款、组织运输,并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易完成后,A公司取得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后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笔交易的发票开具主体与实际供货主体不一致,认为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案件存在“票货分离”的可疑外观,对A公司启动立案审查程序。
此时,A公司面临的是一个在法律评价上极具争议的局面:交易真实存在,但开票主体错位——这种“有货代开”行为,究竟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Part2 公安机关的怀疑逻辑与案件争议焦点
接到案件后,笔者作为辩护律师介入。在与办案机关初步沟通的过程中,笔者深切感受到,公安机关的怀疑并非毫无根据。从形式审查的角度看,本案确实呈现若干值得追问的特征:
第一,开票主体与供货主体分离。发票由B公司开具,货物的实际来源却是各散户,二者在主体身份上明显错位。
第二,中间环节呈现“通道化”特征。B公司在交易链条中未对货物进行加工或生产,其功能主要表现为资金结算与票据流转。
基于上述表象,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仅为获取进项发票”的虚开行为。
面对这一局面,笔者意识到,单纯的抗辩和说理难以直接扭转办案机关的初步判断。必须正面回应两个根本性问题:一是交易是否真实存在,二是国家税款是否遭受损失。这也正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Part3 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与逐层论证
围绕上述焦点,笔者在辩护工作中重点援引现行法律规范,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了逐层论证。
1 法律规范层面的核心依据
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的书面法律意见中,笔者首先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

这一规定标志着司法实践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标准的重要转变。此前,部分办案机关倾向于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存在开具不实发票的行为,即可以入罪。但新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审查两个核心要素:一是主观上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二是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
同时,笔者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指出实务中存在将“不真实开票”简单等同于“虚开犯罪”的泛化倾向,强调应区分骗税型虚开与逃税型虚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原则。

2 基于案件事实的双维度论证
在完成法律规范的梳理之后,笔者从以下两个维度,结合证据材料对本案进行实质论证。
维度一:本案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基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前提是“没有真实交易”。为证明本案交易的真实性,笔者在办案过程中系统梳理了以下四方面证据:
其一,合同真实。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内容明确的委托采购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晰。
其二,货物真实。笔者调取并整理了全套物流与仓储凭证,证明废钢实物已实际运抵A公司厂区,经称重、验收、入库,有完整的过磅单、入库单、验收记录佐证。后续该批废钢已用于生产并形成产成品对外销售。
其三,资金真实。笔者调取了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银行对公账户流水,清晰显示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及税款。同时,B公司向散户支付收购款项的资金流向亦有据可查。尤为关键的是,经全面核查,不存在资金通过任何途径回流至A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资金回流的缺失,是排除“无货虚开”的重要反向证据。
其四,税务申报真实。笔者通过税务机关核实,B公司已就该笔业务申报并缴纳销项税额,不存在虚假申报或走逃失联情形。
综合以上证据,“四流”中的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均能相互印证。笔者据此向公安机关提出:本案的实质是B公司作为采购平台,归集散户货物后统一销售并开票,属于典型的“如实代开”,而非无中生有的“无货虚开”。
维度二:本案未造成国家税款净损失
虚开犯罪的结果要件是“税款被骗损失”。增值税系链条税,损失判断不能局限于单个环节的抵扣行为,而应立足于整个交易链条的净额核算。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了以下三步测算:
第一步,计算前端理论应纳税额。假设散户能够依法自行开票,该笔真实采购在初始环节理论上应产生增值税额约为35万元。
第二步,核计链条实际入库税额。经核查税务申报记录,B公司就本笔交易申报缴纳的销项税额,以及A公司在后续产品销售环节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两项合计实际入库约38.4万元。
第三步,进行净额比对。实际入库税额38.4万元,高于前端理论应纳税额35万元。这说明,A公司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并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总量的减少;相反,由于中间环节B公司的规范纳税,实际入库税款还略有超出。
这一测算结果直接回应了“税款损失”这一核心争议——涉案发票的抵扣行为,未导致税款被骗损失的结果要件成立。
3 综合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分析,笔者在提交给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见中明确提出:A公司主观上系为完成真实采购任务、满足企业合规要求而采取行业通行的交易安排,并无骗抵税款之目的;客观上,交易具有真实货物基础,且整体税款入库数额未减少。依据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A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Part4 案件办理结果
经过多轮书面意见提交与当面沟通,笔者将上述证据材料与法律论证逐一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说明。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第二部分 办案经验总结与实务心得
案件办结后回顾全程,以下几点体会尤为深刻。既是对本案经验的总结,也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Part1 用证据说话,是打破“直觉判断”最有效的方式
在涉税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的初步怀疑往往源于对交易外观的直觉——票货分离、通道介入,这些表象确实容易让人产生负面预判。接手本案之初,笔者也曾感到压力:如何让办案人员跳出“看起来像”的思维惯性?
本案的突破,最终依靠的是两件事:
一是构建完整的证据闭环。笔者花了大量时间梳理合同、过磅单、入库单、银行流水和纳税申报表,将它们逐一对应、形成链条。当每一笔货物的来源、每一笔资金的去向都有据可查时,交易的真实性便不再是当事人单方陈述,而是转化为可验证的客观事实。
二是主动进行税款核算。许多虚开案件的分歧,源于各方只盯着单个环节争论“抵扣对不对”,却忽视了全链条税负的整体评估。笔者在本案中主动将税款问题转化为一张清晰的测算表,用数字而非概念回应“税款是否损失”这一核心争议。事实证明,这种定量分析比定性争论更具说服力,也更容易帮助办案机关形成内心确信。
Part2 理解行业,才能真正把道理讲通
在刚接触本案时,笔者内心也有疑问:为什么A公司不能直接让散户去税务局代开发票?随着对再生资源行业的深入了解,笔者才逐渐理解这一想法在现实中的操作难度。
散户多为流动性强、经营规模小的自然人,要求他们为每一笔交易专门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在实践中几乎难以推行。而下游用废企业受限于内控与财务制度,又必须取得合规票据才能入账付款。在这种两难处境下,由中间平台统一采购、统一开票的模式,本质上是一种以商业手段弥补制度供给不足的变通安排。
理解这一点,不仅有助于向办案机关解释涉案商业模式的合理性,更为论证“主观上无骗税目的”提供了有力的背景支撑——A公司的行为动机是满足合规要求、完成生产经营,而非骗取国家税款。
由此引申一点感悟:律师在代理行业性较强的涉税案件时,仅懂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俯下身去了解行业的真实运行逻辑。只有把商业模式的来龙去脉讲清楚,才能帮助办案人员跳出“只看形式不看实质”的思维惯性。
Part3 善用政策动态,把握司法方向
本案最终能够取得不予立案的结果,与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标准的调整密不可分。
法释〔2024〕4号的出台,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对于本罪的认定,应当回归对“骗税目的”与“税款损失”两个核心要素的审查,不能简单地将开票主体与供货主体不一致的情形一概认定为犯罪。此后最高法相关文件的发布,进一步印证了这一趋势。
在办案过程中,笔者将上述政策精神融入法律意见,向办案机关说明:当前刑事政策的导向,是精准打击以骗税为目的的暴力虚开团伙,对于因行业特殊性导致的“如实代开”行为,则持审慎入罪态度。这种立足于政策背景的沟通方式,往往更容易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也为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形成共识创造了条件。
Part4 结语
每一桩涉税刑事案件的背后,都交织着企业经营需求、行业运行惯例与法律规范评价的多重关系。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工作不仅在于为个案当事人争取公正结果,也在于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与专业的法律论证,协助司法机关在纷繁复杂的商业现实中找准法律适用的边界。本案不予立案的结果,正是法律规则、行业现实与专业辩护三者良性互动的体现。它既是对个案当事人的救济,也让我们对法治的精准化走向多了一份信心。
全国服务热线
400-700-0097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9:00
公司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雪岗大道4002号百瑞达大厦A1-610室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1446号
隐私政策>
我们会尽快联系您
全国客服热线